不服行政征收、征用何时可提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对于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而言,此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决定书之日起算。当相对人收到征收、征用决定通知后,若对该决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哪些行为可被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没收财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包括不予许可、撤销许可、变更许可等;
4.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即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
6. 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但此类复议通常由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进行;
7. 其他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2. 同样,《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行政处罚不服何时可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时机通常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个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效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于不服行政征收、征用决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征用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复议申请材料齐全、事实理由充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时间限制,以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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