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强制执行程序不强制要求本人亲自参与。
当事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执行申请与程序推进:
1、委托代理:
本人因客观原因(如疾病、异地居住等)无法到场,可书面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
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范围,如代为申请执行、接收执行款、签署执行文件等),并附当事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2、线上申请:
部分法院支持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或地方法院指定的线上系统提交执行申请。
申请人需上传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执行申请书(需写明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及身份证明材料。
线上申请经法院审核通过后,执行程序即启动,无需当事人到场。
特殊情形下的本人到场要求:
执行法院需当事人当面说明财产状况、指认执行标的物(如特定动产或不动产),或涉及人身强制措施(如司法拘留),则可能要求本人到场。
但此类情形仅占少数,多数执行程序可通过委托代理或线上方式完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强制执行程序不会自动终止,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依法终结。
具体包括六类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主动放弃执行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终结执行。
2、执行依据被撤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判,执行程序失去基础。
3、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
4、特定案件权利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执行目的因主体消亡而终止。
5、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且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6、法院认为应终结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标的物灭失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强制执行终本后,被执行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法定失信行为。具体包括六类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如稳定收入、隐匿财产),但通过转移资产、虚假报告等方式逃避执行。
2、妨碍、抗拒执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隐匿财产等手段阻碍执行程序,或违反限制消费令(如乘坐高铁、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
3、规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与他人串通转移财产,导致执行标的无法查控。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或申报财产与实际不符。
5、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强制执行的程序规范与法律后果,本质是司法权对公平正义的制度化保障。当事人无需因“必须本人到场”而担忧程序参与障碍,亦不必因“终本”而放弃权益主张——通过合法委托、线上申请及财产线索反馈,执行程序可依法推进;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格纳入标准,则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