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摘野生天麻是否犯法,核心前提是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法律属性,未经许可的采摘行为均涉嫌违法,区别仅在责任类型不同。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天麻被明确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受《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与《刑法》双重保护。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取得采集证,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规定采集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若采摘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则会升级为犯罪行为,需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二者以情节严重程度为分界。
未取得采集证采摘野生天麻,若未达刑事标准,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此类行为会被没收所采集的野生天麻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若曾取得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除上述处罚外,还可能被吊销采集证。
行政责任的追究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未经许可或违规采集的客观行为,即可启动处罚程序,体现对保护植物的严格管控。
若采摘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摘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具有二株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即达到定罪标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若数量达十株以上或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情形,量刑会升级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即便出于自用目的采摘,只要数量或价值达标,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观目的不影响罪名成立。
需注意存在两类特殊情形影响法律责任认定:一是若在未设保护标识的区域误挖野生天麻,且能证明自身不知情并及时联系主管部门处理,可能因无主观故意免予处罚;二是若取得省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集证,按采集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方式采摘,属于合法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采摘后若存在出售、运输等后续行为,会单独构成违法,需叠加处罚。
总体而言,采摘野生天麻原则上均需许可,未经许可即犯法,达标准则涉刑责,仅合法许可或无主观故意的误挖可能免责,需严格遵循保护法规与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