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案件存在法定情形,依法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理结果,其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因不具备完全行政责任能力,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因责任能力缺失,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过罚相当原则出发,不予行政处罚。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据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溯期限延长至五年。
需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并非否定违法行为的存在(部分情形如无主观过错可能不认定为违法),而是基于法定事由,对符合条件的情形免除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维护了行政秩序,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不予行政处罚是否会有违法记录,核心取决于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及案件是否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相关认定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记录管理规范。
对于因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限等情形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经调查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未实施违法行为,或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则不会产生违法记录。
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但因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并改正等情形不予处罚,行政机关会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记录,但该记录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违法记录,不纳入个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信用档案,仅作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档案留存。
从法律性质来看,违法记录通常特指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后形成的记录,不予行政处罚因未作出处罚决定,不符合违法记录的构成要件。
需注意,部分地区的行政监管系统会对不予处罚的案件信息进行内部登记,但该登记仅用于执法统计、后续监管等内部管理用途,不对外公开,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职业准入等产生负面影响,行政相对人无需担心此类内部记录转化为公开的违法记录。
不予行政处罚是否会留档案,需区分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档案与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公开档案,二者的性质、用途及影响存在本质差异,核心依据为《行政处罚法》及《档案法》相关规定。
根据《档案法》及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范,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形成内部执法档案。
这类档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档案,主要用于执法监督、案件复查、统计分析等内部工作,会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留存,通常短期保管为30年,长期保管为50年。但需明确,此类内部档案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档案或信用档案,不对外公开,也不会记入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人事档案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因未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不予处罚的信息不会纳入对其社会评价产生影响的公开档案,如个人征信报告、职业资格审核档案、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职业准入、资格审核等事项时,需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中,不会包含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此外,行政机关对内部执法档案的查阅、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确保行政相对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