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不等于上市公司,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上市公司是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核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表明股份有限公司是基础组织形式,而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形态,需在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额外满足《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主要包括: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三)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决定是否申请上市,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仅能通过非公开方式转让;而上市公司的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具备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实践中,多数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仅少数符合条件的能通过上市审核成为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规范流程,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成立条件方面,《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三)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成立流程主要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流程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订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出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章程、发起人出资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二)募集设立流程
1.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发起人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章程等事项。
4.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无论何种设立方式,成立后均需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保公司治理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欠债一般情况下不追究股东责任,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但特定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的财产偿还,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即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仅损失其已认购的股份价值。
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构成法人人格否认,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灭失,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