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物业费纠纷而言,物业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为物业服务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拖欠物业费之日,一般以每个缴费周期届满之日起算。
需注意,物业费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发生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虽仍可提起诉讼,但义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特殊排除情形,需严格遵循三年时效规定。
物业费诉讼的举证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需根据各自诉求提交对应证据,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相关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主张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时,需提交三类核心证据:
(一)证明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等。
(二)证明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证据,如保洁记录、安保巡逻记录、设施设备维护台账、业主满意度调查等。
(三)证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证据,如缴费通知单、催缴记录(包括书面催缴函、短信、微信等记录)、欠费明细等。
业主作为被告抗辩时,需提交反驳原告诉求的证据,如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如小区环境照片、设施损坏记录、报修未处理的凭证等)、证明已缴纳物业费的证据(如缴费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等。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仅以个别服务问题抗辩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涉及专业性问题时,可申请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拖欠物业费6年的诉讼时效计算,需结合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及物业费缴纳周期,区分已过时效与未过时效部分,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服务企业在6年拖欠期间未向业主主张权利(无催缴记录等中断情形),则诉讼时效仅保护起诉之日前三年的物业费,超过三年的部分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物业服务企业在2022年向业主发送书面催缴函且业主签收,或业主曾承诺缴纳物业费,则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2022年中断后,2019年至2022年的物业费时效重新起算,至2025年起诉时仍在三年时效内。
需注意,物业费为分期缴纳,每期物业费的诉讼时效独立起算,分别判断是否届满;物业服务企业需留存催缴记录(如书面催缴函、公证送达记录、短信/微信催缴截图等)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否则难以主张已过时效部分的物业费。
此外,业主持续居住且物业服务企业持续提供服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每期缴费届满日为准,不可将6年视为一个整体计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