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法院需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特殊情形除外的原则,法律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有明确的层级与地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质属于侵权纠纷,因此适用该管辖规则。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时,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任一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则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此外,纠纷涉及不动产财产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上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
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结合自身便利性、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身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通常情况下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会导致坐牢,但当损害行为同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此时责任人仅需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等。
但如果财产损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诈骗等手段损害他人财产的,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
需明确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向权利人赔偿财产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不去开庭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后果因当事人身份(原告或被告)不同而存在差异,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原告无故缺席庭审,将丧失本次诉讼的权利,仍需维权需重新提起诉讼。
对于被告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丧失了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法院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需依法履行,否则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当事人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无论原告还是被告,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