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法律性质
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核心是产品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基于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主要围绕合同履行、违约等问题。
2.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纠纷: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但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无需证明销售者过错即可索赔,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买卖合同纠纷:责任主体主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权利、承担义务。
3.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纠纷:被侵权人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生产者主张免责,需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等)。
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需证明买卖合同存在、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质量不符、未按时交付等)及自身损失。出卖人主张免责,需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买受人违约在先等)。
4.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纠纷: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和财产损害赔偿(产品本身损失及其他因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范围主要基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时,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5.管辖法院
产品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如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行受害人轻举证、责任人重举证的分配规则,法律基于双方举证能力差异作出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受害人需承担基础举证责任,包括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身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的事实。
由于受害人通常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对缺陷的证明无需达到专业鉴定标准,提供初步证据即可。
生产者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需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
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需证明自身对产品缺陷无过错,因销售者过错导致产品缺陷(如储存不当),销售者需承担责任,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既减轻了受害人的维权难度,又倒逼生产者、销售者强化质量管控。
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采用多元连接点规则,为受害人提供灵活选择,降低维权成本,具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产品制造地作为缺陷可能产生的源头,与纠纷存在直接关联,便于调取生产环节证据;产品销售地是产品进入流通的关键节点,与受害人购买行为直接相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与损害事实直接关联;被告住所地则涵盖生产者、销售者的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确保责任主体可被有效追责。
受害人可根据证据收集便利性、诉讼成本等因素选择管辖法院,如就近选择销售地法院,或选择制造地法院调取生产质检记录。
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需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违约纠纷,则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