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归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核心依据是《民法典》中人格权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明确了此类权利的民事权利属性。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主张侵权人承担赔偿等责任的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制。
从案件受理范围来看,此类纠纷涵盖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因产品缺陷致人身损害、因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等多种情形,均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在民事案件处理中,核心是确认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人是否有过错(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纠纷虽属民事案件,但可能与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存在关联,需根据行为性质及后果区分处理,但基础案件属性为民事侵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身不属于刑事案件,但当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将转化为刑事案件,侵权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的认定核心在于侵权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相关罪名,而非单纯以纠纷类型界定。根据《刑法》规定,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常见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认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需要明确的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并非相互排斥,当侵权行为既构成民事侵权又涉嫌刑事犯罪时,将实行刑民并行或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即权利人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也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但需注意,并非所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都涉及刑事犯罪,仅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刑事立案标准时,才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时,会依据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赔偿标准作出判决,核心围绕责任认定与损失填补展开。
法院需审查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法院需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或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损的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责任成立的前提下,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判决作出后,侵权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会结合刑事判决结果,确保责任承担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