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需严格落实亲访亲签制度,即申请人必须本人到场完成身份核验、信息填写及签名确认。这一规定旨在防范冒名办卡、信息盗用等违法行为,确保信用卡申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从法律性质看,信用卡契约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定义的金融借款合同,其成立需满足真实意思表示要件。他人未经授权代办信用卡,因申请人未参与申请流程,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征得自然人同意,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可能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银行为落实合规要求,通常采用多重身份核验方式: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通过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等生物识别技术确认身份。
三、要求申请人签署《信用卡申请确认书》,明确授权银行查询征信记录及使用个人信息。
银行未履行上述审核义务,导致信用卡被冒名办理,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过错责任。
发现本人不知情被办理信用卡,可按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第一步:立即联系银行冻结账户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持卡人发现卡片被盗用后,有权要求银行立即冻结账户并停止支付。操作时需提供身份证、报警回执等材料,说明非本人办卡事实。
第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取立案证明
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报案时需提交银行流水、申请资料等证据,公安机关立案后出具的《受案回执》是后续维权的关键凭证。
银行拒绝配合调查,可向银保监会提交《银行业消费者投诉表》,要求监管部门介入。
第三步:申请笔迹鉴定与征信异议
要求银行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合同等文件,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比对签名笔迹。鉴定结果证明非本人签署,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央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需在20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逾期未处理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步:追究银行与冒用者法律责任
银行存在审核疏漏,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赔偿;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并已使用信用卡消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要求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对于他人冒用身份办理信用卡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补充提交证据,推动刑事立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