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通常以结婚为目标,具有类似试婚性质。
2025年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认定基于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实质判断,而非仅看是否领取结婚证。
认定共同生活基础事实,需综合考量居住状态、生活关联及社会认同。居住状态上,要求长期稳定同居,与单次或短期性共同居住相区分;生活关联上,强调经济互扶、精神依赖,以结婚为共同目标互相扶持;社会认同上,需双方及亲属认可其准家庭身份。
在法律效果上,婚前同居作为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主要适用于反家暴领域。同居伴侣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方可能因虐待罪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这一认定不改变同居关系的财产规则,同居期间财产仍以个人所有为原则,共同财产按出资贡献分割。同时,同居者无法定继承权与相互扶养义务,分手后无继续资助另一方的法律义务。
最高检的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多元化的回应,从重形式转向重功能,即实质具备家庭特征的均受保护,为同居伴侣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婚前同居虽被最高检认定为家庭成员,但这一认定仅适用于反家暴与虐待罪等刑事领域,不改变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上的法律属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仍以个人所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
个人财产的归属清晰明确: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均归个人所有,不因同居关系转化为共有。
共同财产的分割则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按出资比例分割;难以确定出资比例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调整份额。
财产分割的核心在于事实与公平。同居关系虽无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若双方以结婚为目标共同生活多年,经济高度交织,法院可能适当倾斜保护经济弱势方,以实现实质公平。
婚前同居财产分割的核心在于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的财产等,此类财产不因同居关系转化为共有。
共同财产的认定则需满足共同所得或共同使用要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或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通常按一般共有处理。
分割时,若能证明出资比例,按比例分配;无法证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贡献、同居时间、家务劳动等因素调整份额。
实务中,财产分割需以证据为支撑。出资证明、购物凭证、财产协议等是关键证据。若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争议,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将依据证据和公平原则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同居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特殊规则,但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可能酌情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