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延迟发放的合法性判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支付周期分为两类:
一是“按月支付”,即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二是“按周、日、小时支付”,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对于辞职后工资发放时间,法律明确要求“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这一规定确立了“离职时即时结清”的法定原则。
然而,法律同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对工资支付时间作出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于下月工资发放日支付”,且该约定不违反地方性法规对工资支付周期的限制(如部分地区规定离职工资需在离职后3日内支付),则用人单位按约定下月发放工资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反之,若劳动合同未作此约定,或地方性法规对离职工资支付时间有更严格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下月发放工资则构成违法。
二、劳动者维权步骤:
用人单位未依法即时结清工资,劳动者可按以下步骤维护权益:
1、协商沟通:
劳动者应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指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离职时一次付清”的法定要求,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工资。
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固定证据。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的证据。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3、申请劳动仲裁:
投诉后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救济的延伸保障:
用人单位不仅拖欠工资,还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劳动者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