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间的广告画面频繁更替,背后是持续产生的经济收益,但这笔钱的去向却鲜少被清晰告知。有人认为物业负责广告招商与管理,收益自然归物业所有,这种观点实则站不住脚。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无疑属于共有部分。
对应而言,利用电梯设置广告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物业的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这里的合理成本通常包括广告安装、维护等必要开支,且需公开透明,不能成为物业独占收益的借口。
业主对这笔收益不仅享有所有权,还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有义务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当收益归属明确后,分配方式可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用于改善小区公共设施。面对收益失踪或物业推诿的情况,业主不必沉默,可通过成立业委会、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
电梯广告费的归属从来不是模糊地带,唯有业主主动维权、物业依法履职,才能让这笔共有收益真正服务于全体业主。
电梯广告画面频繁更替,背后是持续的经济收益,但这笔钱的去向鲜少透明。有人认为物业负责招商管理,收益就该归物业,这种观点实则违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业主共有。电梯作为建筑物公用设施,显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这为收益归属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意味着广告收入并非物业经营所得,物业仅能扣除合理成本。像长沙就明确30%的管理成本上限,防止物业以成本为名侵占收益。合理开支包括安装、维护等费用,但必须公开明细。
《民法典》同时赋予业主知情权,物业需定期公示收支,模糊公示或拒绝查账都属侵权。
收益分配由业主共同决定,可补充维修资金或改善公共设施。面对物业推诿,业主可联合成立业委会,通过查账、投诉甚至诉讼维权。法院已多次判决物业退还侵占的广告收益,明确支持业主权益。
电梯广告费的归属从无模糊地带,业主主动维权、物业依法履职,才能让这笔共有收益真正服务于全体业主。
电梯里的广告牌看似微小,背后却关联着每位业主的共有权益。宪法第12条和第13条早已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筑牢保障,而民法典第282条更是直接明确了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这意味着电梯广告收益并非物业的额外收入,而是业主的合法财产。
现实中,部分物业以管理成本、垫付物业费等借口侵占收益,这种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物业作为服务提供者,仅可扣除不超过收益30%的合理成本,且必须公开明细,剩余部分应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那种将业主收益用于员工福利或填补欠费漏洞的做法,无疑是越权行为。
业主维权无需畏难,知情权与监督权是重要武器。主动要求物业定期公示广告合同、收支明细,联合邻居成立监督小组,若遇推诿可通过业委会交涉,必要时借助法律诉讼。
每一次合理追问,都是在守护自身权益,推动社区管理走向透明公正。电梯广告的光芒,理应为业主的共同利益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