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条件以外籍身份为核心前提,结合生源资格、材料规范等形成完整要求,主要依据《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及地方教育部门实施细则。
招生对象方面,核心为在华合法居留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需持有外国护照及团聚类居留许可;部分地区可适度招收港澳台居民子女、境外定居中国公民的外籍子女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外籍子女,严禁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
身份审核方面,除学生本人外籍证明外,需提供父母一方的合法居留证明,如工作类居留许可(Z字签证配套)、人才类居留许可等,部分地区要求父母居留许可剩余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材料要求包括:学生外国护照及居留许可、出生证明(需经使馆认证)、原学校成绩单及转学证明;父母一方护照、居留许可、工作证明(如雇佣合同)等,非英文材料需公证翻译。
此外,学校办学需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招生范围、学段设置需符合许可证规定,部分学校对高中学段学生还会要求语言能力证明,确保符合教学要求。所有招生流程需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超范围招生或违规收取费用。
外籍人员的界定以国籍归属为核心,结合居留状态与活动性质有明确法律标准,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根据《国籍法》第三条,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外籍人员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需持有外国护照或其他等效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活动需具备合法居留资格,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实践中,外籍人员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一、国籍要件,即持外国国籍证明文件,无中国国籍登记。
二、居留要件,即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如工作类、团聚类居留证件,短期旅游、商务签证持有者通常不被认定为符合子女入学条件的外籍人员。
此外,港澳台居民虽不属外籍人员范畴,但部分地区政策允许其子女参照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标准申请,具体以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