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能否办理抵押贷款需区分情形判定,核心受土地性质、权属登记状态及政策试点范围约束,相关法律与政策对此有明确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宅基地单独抵押,这构成了农村自建房抵押的基础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房地一体抵押原则,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抵押需同步关联宅基地使用权,而非试点地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仍受严格限制。
在政策试点范围内,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抵押,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可办理抵押贷款,但需满足权属清晰、已完成确权登记、贷款用途合规等条件。
非试点地区的农村自建房,占用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已完成入市审批、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相关规定办理抵押贷款;为普通宅基地上自建房,则暂不具备抵押条件。
此外,借款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房屋无权属争议、未被列入拆迁范围,方可符合抵押申请的基本要求。
农村自建房可以办理房产证(现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但需满足用地合法、建设合规的核心条件,相关办理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农用地的需额外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这是办理房产证的前置合法基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依法登记生效,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需提交宅基地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房屋竣工验收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确认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后,予以登记发证。
存在一户多宅且不符合例外情形、违法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房、未批先建或超占面积建设、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规建设等情形的,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政策要求,无法办理房产证。
对于部分历史遗留的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或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的,可通过补办规划、施工审批及房屋安全鉴定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具体需遵循当地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