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村里原则上无权随意收回土地,仅在符合法定情形且履行严格程序后,方可依法收回,相关规则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核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确权通过颁发权属证书完成物权公示,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权益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村里可收回土地,主要包括: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按规定交回承包地的。
2.承包方提前半年书面申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方连续二年弃耕抛荒承包耕地的。
3.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
4.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劝阻无效的。
无论何种情形,收回土地均需履行法定程序,如召开村民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收回行为违法。
土地确权之后,村里没有随意收回土地的权利,收回权限仍被严格限定在法定情形与程序框架内,这一原则贯穿于土地确权前后的整个权益保护过程。
土地确权的核心目的是明确土地权属、稳定承包关系,而非赋予村里额外的收回权力,确权后的土地权益保护力度反而因物权公示效力得到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土地确权后,村委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未经法定程序的收回行为将构成对农民物权的侵害,需承担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确权后的时间节点不改变土地收回的法定要件,村里不能以确权后调整规划集体利益重新分配等非法定理由收回土地。
因土地确权登记存在错误,需先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更正登记,核实权属后再依法处理,而非直接收回土地;土地被依法征收,相关收回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里仅能配合完成征收相关的集体内部程序,并非独立的收回主体。
确权的土地村里一般不可以收回重新分,仅在符合极端特殊的法定情形且履行严格民主与审批程序后,才可能依法调整分配,非经法定程序的重新分配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属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障了确权土地的稳定性。
仅在3类特殊情形下可能涉及重新分配:
1.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征收后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后续可根据规划重新统筹分配或用于公共建设,村里需配合完成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2.土地确权登记存在错误,经法定程序更正登记后,依据更正后的权属情况可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分调整。
3.承包期届满后,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法定程序重新发包土地,对土地进行调配,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长的承包期届满,同样可依法启动重新分配程序。
此外,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口结构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需经全体成员协商一致,严格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和政府审批程序,且调整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严禁以重新分地为名侵犯已确权农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