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晕他人必然构成违法,根据行为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核心判定依据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从刑事责任层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实施殴打行为并导致他人昏迷,经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该条款明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为人主观上无伤害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被打晕并造成重伤,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晕他人的行为发生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打晕他人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仍需承担行政责任,相关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行。该条款明确,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被打者伤情未达到轻伤标准,打晕他人的行为本身已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加重情节,通常不认定为情节较轻,需依法接受相应的拘留及罚款处罚。
无论打晕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义务由《民法典》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指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该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需注意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行不悖,即使行为人已承担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仍需足额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存在正当防卫等法定免责情形时,打晕他人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需严格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只有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侵害而实施的打晕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才可能免除法律责任;防卫不适时或防卫过当,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