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分别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这一期限属于诉讼时效范畴,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例如,若权利人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可重新计算。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需在六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这一期限针对的是法院的内部办案效率要求,与申请执行的两年期限性质不同。
若因特殊情况(如需公告、鉴定评估)需延长执行期限,法院可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最长延长不超过三个月,总期限可达九个月。
但需注意,公告、鉴定评估等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实际执行时间可能更长。
若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限,权利人并非完全丧失救济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法院仍会受理超期申请,但被执行人可提出时效抗辩。若法院审查后认定抗辩成立,将裁定不予执行;若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如权利人曾主张权利、被执行人承认债务),或时效未实际届满,法院将继续执行。
此外,以下特殊情形可突破两年期限限制:
(一)执行依据变更或恢复:若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重新作出,时效从新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起重新计算;
(二)新财产线索发现: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新增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无需重新申请;
(三)连带责任或第三人财产:若被执行人存在连带责任人或第三人占有其财产,权利人可针对新主体或财产另行申请执行;
(四)法院原因导致未受理:若权利人在两年内已申请执行,但因法院未及时立案或处理,可申请恢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