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的金额计算遵循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区分角色核算的核心原则,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合伙盗窃中,盗窃数额以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准,对于共同盗窃案件中的各被告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确定承担责任的金额范围。
其中,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需对集团盗窃的总数额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需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总数额负责;从犯则按其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金额核算方面,被盗物品价格以有效证明确定,无法确定的需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按市场零售价中等价格、国家定价或指导价等不同标准分类计算;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按票面数额、案发时孳息或实际兑现价值计算;销赃数额高于核定盗窃数额的,按销赃数额认定。
同时,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或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需累计盗窃数额。
合伙盗窃的判决需遵循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角色区分+情节考量的综合规则,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判决的前提是认定合伙盗窃构成共同犯罪,即需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盗窃行为的核心要件,行为人无共同盗窃故意,仅为偶然同时作案,不构成合伙盗窃,需单独认定责任。
判决的核心是区分各行为人的犯罪角色:
1.对于组织、策划、指挥合伙盗窃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按全部犯罪数额处罚。
2.对于起次要作用(如辅助实施盗窃)或辅助作用(如望风、提供工具)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胁从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对于教唆他人参与合伙盗窃的教唆犯,需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为从犯。
此外,判决还需考量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情节,依法作出轻重适当的裁判。
合伙盗窃量刑标准以盗窃数额为核心基准,结合犯罪角色、情节严重程度划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不同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金额各省会结合本地经济状况与社会治安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合伙盗窃中,主犯的量刑直接适用上述标准,按其承担责任的盗窃总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从犯的量刑需在主犯对应的量刑幅度基础上,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量刑时需作为加重或从重情节考量;盗窃文物、救灾物资等特殊物品的,即使未达数额巨大标准,也可能因情节严重加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