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的核心社保缴费年限要求为累计满十五年,这一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处的累计缴费不要求连续不间断,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法》也给出了补救路径,允许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政策明确202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仍为十五年;203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年限将逐步提高,2039年1月1日后统一为二十年,具体需遵循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此外,领取退休金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满最低年限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两个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参保身份(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和性别有明确区分,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社保参保人死亡后能否领取丧葬费,核心并非限定固定缴费年限,而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相关规则同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政策。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意味着,只要参保人处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无论实际缴费年限长短,其遗属均有权申领丧葬补助金,不存在必须交满特定年限的硬性要求。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补充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进一步明确,遗属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经办机构需及时核实并按规定核定发放,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还可由遗属继承,这一权益与丧葬补助金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了参保人死亡后的社保权益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