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人社部相关复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核心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这一条件不局限于同一用人单位。
无论劳动者此前在一家单位工作满12个月,还是通过多家单位累计工作满12个月,均具备在新单位享受年假的资格。
例如,劳动者在前单位工作9个月,跳槽至新单位后继续工作3个月,即可在新单位主张年假权益。
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依据是“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当前单位工龄。
具体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此处“累计工作年限”涵盖劳动者在所有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工作时间,包括依法视同工作的期间(如符合条件的实习期)。
实践中,劳动者可通过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档案等材料证明累计工龄,若新单位以“本单位工龄不足”为由拒绝安排年假,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若劳动者因离职未休完当年年假,用人单位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额外补偿为200%。
补偿天数按“(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休天数-已休天数”计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补偿。
例如,劳动者累计工龄10年(应休10天),年中离职时已工作180天,已休年假3天,则应补偿天数为(180÷365×10)-3≈1.92天,按1天计发补偿。
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能丧失当年年假资格: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假假期,单位组织的旅游、团建等福利活动亦不能替代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