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合同相对性,其核心依据是担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与婚姻关系变动无直接关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责任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书面协议产生,婚姻状态的变化(如离婚)不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责任免除。
若担保合同由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离婚后该方仍需单独承担担保责任。
此类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范畴,离婚不涉及另一方,担保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或代偿义务。
担保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如共同保证或以共有财产抵押),离婚后双方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担保责任分割的内部约定(如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不能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离婚后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抵押责任,一方履行义务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担保到期后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关键在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及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起诉债务人,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进入诉讼时效阶段,保证人需按判决或仲裁裁决承担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要求保证人还款,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通知、诉讼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能引发保证期间的中断或重新计算,具体规则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