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将共同房产变更为一方个人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协议需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增强效力,可办理公证。协议签订后,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协议等材料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完成物权转移。
(二)赠与方式
一方可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赠与另一方,并签订赠与合同。赠与需明确表示无偿给予,且不得附违法条件。完成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方名下。赠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三)离婚分割
夫妻决定离婚,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凭离婚协议、离婚证等材料办理过户手续。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房产归属的,可直接依据文书办理过户。
需注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确保协议或合同内容合法,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未办理过户的,可能因物权未变动而引发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身亡后,继承需先划分财产份额,再按法定或约定规则执行,核心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均无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需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分割,遵循协议优先、法院裁判补充的原则,核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先明确共同财产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均属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针对特殊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同时,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