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期间产生互殴的核心认定标准,在于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是否脱离防卫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及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的成立需满足前提、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大要件,而互殴的本质是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意图,相互实施攻击行为,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
从主观层面看,防卫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互殴的主观意图是主动侵害对方;从客观层面看,需结合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综合判断。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也明确,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属于违法,但在防卫过程中主动升级冲突、形成相互攻击,则不再符合防卫的主观要件,应认定为互殴。
防卫期间产生互殴的裁判,需根据转化节点与行为后果,结合刑事与行政法律规范分情形界定责任。
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启动防卫,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后未及时停止,反而与侵害人形成持续相互攻击,需区分后果轻重认定责任:
1.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属于防卫过当,依法给予处罚但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防卫人在不法侵害已被有效制止后,仍主动对侵害人实施攻击,或为报复而与侵害人相互打斗,则完全转化为互殴,丧失防卫性质:
1.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担刑事责任。
2.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双方均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司法裁判中,还需准确把握防卫向互殴转化的边界,避免两种极端倾向:
1.不能将防卫人在合理限度内的反击简单认定为互殴,否定正当防卫权。
2.不能将明显超出防卫范畴的攻击行为仍认定为防卫,放纵不法侵害。
对于因琐事引发争执,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通常仍应认定为防卫;但还击方在制止侵害后,主动挑衅、升级冲突导致互殴,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无论是刑事裁判还是行政裁判,均需立足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判断行为合理性,不苛求防卫人作出绝对精准的判断。
此外,对于防卫挑拨行为,即故意以语言、行为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因主观缺乏防卫意图,即使形式上看似防卫,也应直接认定为互殴,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