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这意味着年终奖本质上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激励性福利,而非法定工资组成部分。
然而,一旦年终奖被明确写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则其性质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劳动报酬承诺。
在此前提下,即便员工入职不满一年,只要符合制度中规定的发放条件(如在职至发放日、完成绩效考核等),用人单位即负有支付义务。
若制度规定“按实际在职月数折算”,则年终奖应依比例计算,常见公式包括“月薪×奖金系数×(在职月数÷12)”等形式。
需强调的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第四条已明确将“奖金”纳入工资总额范畴,司法实践中亦普遍认为,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无故拒发或克扣年终奖,可能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企业以“入职不满一年”为由不发年终奖是否合法,核心取决于三个要素:
一、是否存在书面约定或制度依据;
二、该约定或制度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有效公示;
三、条款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需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若企业单方面设定“入职不满一年一律不发年终奖”且未履行上述程序,则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法律效力。
此外,即使制度程序合法,若完全忽视员工实际工作贡献(如工作11个月仍分文不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
反之,若企业制度明确、程序合规,并采用合理折算方式体现按劳分配,则其不全额发放或按比例支付的做法通常被视为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固定金额或发放条件的年终奖,企业不得以内部制度变更或经营状况为由单方取消,否则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