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保释金”这一概念用于保外就医,正确术语应为“保证金”。该款项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缴纳,是否收取由决定机关根据案情、社会危险性及申请人经济状况综合判断。实践中,多数地区会要求交纳以确保被保外人员遵守监管规定。
保证金金额通常不低于一千元,上不封顶。具体数额由批准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裁量,重点考虑罪犯所犯罪行性质、剩余刑期长短及家庭履行能力。交纳后需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取得正式凭证,作为后续退还或没收的依据。
如果被保外人员在治疗期间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拒绝复查或提供虚假病情信息,保证金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没收。相反,如果全程配合监管,且保外情形消失后按时收监,保证金将如数退还给本人或其亲属。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金不是赎身费,也不影响刑期计算。它仅是一种履约担保手段,目的在于强化监管效力,防止滥用保外就医制度。未交纳保证金并不必然导致申请被拒,但可能增加审批难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纳后应当出具凭证。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没收;无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退还。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在监狱外接受医疗的行为。它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核心目的是保障生命健康权,同时兼顾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
适用保外就医的前提包括:病情达到危及生命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治疗无法在监内完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非因自伤自残所致。上述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人为制造病情或隐瞒病史的行为都将导致申请无效。
批准后,罪犯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健康状况和活动情况。治疗地点通常为医院,特殊情况下可经批准在家休养。整个过程处于司法监督之下,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保外就医期间依法计入刑期。如果刑期届满,按期释放;如果病情痊愈而刑期未满,则立即收监继续服刑。该制度不是减刑或赦免,而是刑罚执行场所的临时变更,体现法律刚性与温度的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且不得具有社会危险性。
结束语
保外就医不是花钱买自由,也不是无条件放行。它是一项严谨的司法程序,需满足严格医学与法律标准。所谓“保释金”实为保证金,起担保作用而非交易性质。公众应正确认识其功能,避免误解或误用。法律既维护公正,也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