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双方均同意离婚,也无法实现当天申请当天领证,协议离婚必须遵守“离婚冷静期”制度及完整法定流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期限为法定冷静期,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发放离婚证。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此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协议离婚最短需三十日,最长可达六十日,全程无法在一日内完成。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才进入冷静期,缺少任一法定环节,均无法顺利办理离婚登记,不存在“当天领证”的法律可能性。
以下六类情形下,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准许离婚:
一、女方特殊生理期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此规定旨在保护女性身心健康及子女权益。
二、现役军人婚姻保护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婚、家暴、虐待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则体现了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尊重。
三、重复起诉限制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防止当事人通过反复诉讼达到离婚目的。
四、非自愿离婚禁止
离婚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若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不予准许。例如,一方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的,法律将予以干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
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其配偶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的,需先变更监护关系,再由其他监护人代理提起离婚诉讼。此规则防止弱势方权益受损。
六、未达成协议或未调解
协议离婚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诉讼离婚中,法院需先行调解,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若双方未就关键事项协商一致,或调解后仍有和好可能,法院将驳回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