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但我国法律并不承认事实离婚或协议自动生效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表明,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实质合意,还必须完成形式要件——即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法定手续。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并颁发离婚证,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进一步设置了三十日冷静期制度: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须再次共同到场申请发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
因此,即便双方完全自愿、无任何争议,也无法绕过两次共同到场和至少31天的等待期。
所谓直接离——即仅凭口头约定、签署协议或自行分居即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效。
只有完成全部法定程序,取得离婚证,或通过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离婚自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规定清晰表明,离婚并非必须以双方合意为前提。
当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拒绝时,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启动司法程序。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对方是否同意。
根据该条第三款,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的,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尤为关键的是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意味着,即使首次起诉未获支持,只要在判决生效后持续分居满一年并再次起诉,法院就必须判决离婚。
因此,法律从未允许以一方意志永久维系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所谓离不掉的说法在现行法治框架下已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