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依法羁押依法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被拘留后,一般会先送往看守所羁押。所以进过看守所只说明曾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已经被定罪。
犯罪记录的产生有严格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只有被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才会产生犯罪记录。
很多人在看守所待了一段时间后被释放了,这种情况下是不会有犯罪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类人虽然进过看守所,但最终没有被定罪量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措施。被释放的人在公安系统中会有被羁押的记录,但这属于办案记录,不是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只存在于法院的判决文书中。
所以进过看守所和有犯罪记录是两回事。只有经过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才会有犯罪记录。在此之前的一切羁押都属于刑事侦查阶段的措施,不产生犯罪记录。
看守所和监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场所。看守所是临时羁押场所,关押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人犯的机关。所以进看守所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执行刑罚。
真正意义上的坐牢是指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只有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在监狱里服刑才算坐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从看守所转到监狱,才标志着真正开始服刑。
有些人在看守所待了几个月后被判缓刑,这种情况也不算坐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期间在社会上服刑,不需要进监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说明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和坐牢时间在法律上是可以衔接的,但本身不等同于坐牢。
案底在法律上就是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条法律从反面说明,被判处刑罚的人才会有犯罪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撤案后被羁押的人会被释放,释放证明上不会标注有犯罪记录。这类人虽然在看守所待过,但案底是没有的。
进过看守所的人在公安系统内部会有一条完整的办案记录,包括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何时被释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些信息会被长期保存。但这和犯罪记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办案记录不会对外公开,普通的背景调查也查不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被封存,对将来的影响会小很多。
对于成年人来说,没有被判刑就没有案底。但办案记录在公安内部是永久保存的,在报考警察军队等特殊岗位时可能会被查到。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但单纯的办案记录不在审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