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它不同于定金,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当事人完全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约定。当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约定退还条件、时间、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义务方已经按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收受履约保证金一方应当按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扣留。
2.若交纳保证金一方未按约履行义务,收受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对应保证金;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收受方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剩余损失的赔偿责任。
3.符合担保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债权人有权就保证金优先受偿,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
在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时,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缴纳方必须妥善保存好合同原件、履约保证金的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或收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记录。这些证据是证明自身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事实的关键。
当合同履行完毕或约定的退还条件成就时,缴纳方应当主动、及时地向收取方发出书面的退还申请或催告。在催告过程中,必须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邮寄回执或邮件发送记录。
如果收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缴纳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要求返还,你需要提前留存好以下证据,方便后续维权:
1.基础证据: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原合同、你方已经完成全部履约义务的证明(交付记录、工作量确认单等);
2.沟通证据:要求对方退款的书面函件、聊天/沟通记录,证明你已经主动主张过权利;
3.损失证据:对方逾期退款造成你资金占用损失的,可以要求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需要预留利息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