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被赡养人,不包括配偶的父母,也就是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作为本人的被赡养人填报。配偶父母如果年满60岁,应当由配偶本人作为纳税人,在配偶自己的个税申报中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这个规则的核心在于,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单纯看谁实际出钱、谁照顾得多,而是看税法明确认可的被赡养人范围。配偶父母属于姻亲关系,虽然家庭生活中可能共同赡养,但税法上仍按各自父母分别确认扣除资格。
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赡养老人扣除条件,应当各自填报自己的父母。不能因为一方父母由另一方主要照顾,就把配偶父母填到自己名下。这样填报属于信息不实,后续核查时可能被调整,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填报时也要区分父母类型。被赡养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只要年满60岁即可纳入范围。但配偶父母无论年龄多大,都不能替代本人父母进行申报。
可以,但有严格条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只有在子女均已去世,并且年满60岁时,才能作为被赡养人填报。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仍有子女在世,孙子女、外孙子女即使实际赡养,也不能享受该项扣除。
这一限制是因为税法把赡养老人扣除主要对应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由其子女承担赡养责任,只有在其子女均已去世、赡养义务转移到孙辈时,才允许孙子女、外孙子女申报。
填报前需要确认两点。第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年满60岁;第二,其子女是否均已去世。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作为被赡养人。不能只因为老人年龄达标就填报,也不能只因为实际承担赡养费用就填报。
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赡养父母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可以一并纳入被赡养人范围。但扣除额度仍按独生子女或非独生子女规则执行,不会因为多填一位老人而提高标准。
被赡养人数量没有上限。纳税人可以填报一位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人,包括父母、符合条件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扣除额度不按老人人数增加,父母双方都年满60岁也不会翻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全年36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额度,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兄弟姐妹合计不得超过每月3000元。
非独生子女分摊方式有三种。可以平均分摊,也可以约定分摊,还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备查,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方式和额度不能随意变更。
填报时还要关注时间节点。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享受扣除;被赡养人去世的,可以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次年起停止填报。老人是否有退休工资、是否有其他收入,不影响纳税人享受该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