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根据其税收居民身份和所得类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基本减除费用
所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包括外籍居民个人),享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二、附加减除费用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个人,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取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的基础上,额外享受每月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综合扣除标准:每月6300元(5000元+1300元)。
三、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享受与境内居民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具体标准如下:
1.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
2.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3.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4.大病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超过15000元的部分据实扣除,上限80000元。
5.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6.住房租金:根据城市规模,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
四、免税补贴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差旅费、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税项目和限额需参考最新财税文件(如财税〔2018〕164号)。
外籍人员在华合法就业的需依法缴纳社保,存在双边协定豁免等法定例外情形,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参照本法参加社保,《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籍人员需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境外雇主派遣至境内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由境内工作单位办理参保。
例外情形主要为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豁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等11国生效协定,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凭缔约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可在规定期限内免缴协定约定险种,2025年9月起需通过线上渠道申领《参保证明》办理豁免。
办理流程方面,用人单位需在办理就业证件后30日内为外籍人员办理社保登记,离境前未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社保个人账户可保留或凭书面申请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将按《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追究责任,外籍人员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