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期

网络“表情包”不能随便发?网络著作权等问题探究

更新时间:2022-08-09  
导读:

根据媒体调查,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然成为青年网友在社交媒体上新的沟通方式。使用次数最多的表情,总计高达75亿多次。然而,“表情包”也是一种网络语言的表达,仍需要受法律规范的约束,才不至于成为“法外之地”。本期大律师网以表情包相关新闻为切入点,带大家来探究网络侵权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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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运用特定符号,体现了一定的内容。同时,表情包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通过有形的方式复制。”陈堂发认为,表情包也可以是二次创作行为,以他人作品为基调加以明显地改编,且在引用的基础上内容与表达方式的改变很明显。

编者按:近年来“表情包”无疑已经成了网络语言的新“物种”,生动形象又常常能带动情绪情感,成了一种网络流行的交流方式。但网络表情包并不是法外之地,仍然受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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