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从事为州市买车人在昆明落户的汤某,一次办临时居住证认识了富民城关派出所女辅警屠某,他和女辅警商量好,办一个临时居住证,就给100元的好处费。屠某3个月时间违规给汤某办了1670多份临时居住证,从中获得好处费16万余元,当然,和她一起合作的女辅警李某分了一半。近日,富民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两名女辅警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3个月时间 违规办证1670个
汤某拿到证后跟屠某说:“我手上有些州市来昆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要提供居住证,看看你们能不能帮我办几个,可以给你们点好处。”
随即,两人加了微信,并商定每办一个临时居住证,汤某就给屠某100元好处费,对有犯罪前科的,则要200元。
从那以后,汤某每次帮客户办临时居住证,都是通过微信发客户身份证照片给屠某。办好后,屠某再把临时居住证的编号通过微信发给汤某。同时汤某通过微信转账把钱付给屠某。
屠某在供述中说,她和富民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2012年起,一直在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社区中队上班,主要做交通辅警的工作,帮人办理临时居住证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屠某和李某商量后,违规为汤某办理了1670多份临时居住证。好处费都是通过网上转账付给屠某,一共付了167500元的好处费,屠某每次收到好处费后,再分一半给辅警李某。3个月下来,屠某得到的好处费是85700元,李某得到好处费81800元。后来,屠某、李某违规办临时居住证的事东窗事发,警方立案调查。
城关派出所社区中队中队长黄某证实,按正规程序办理临时居住证不需要收费,需要办证人亲自到场,并提供租房协议或租房合同,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办理。日常办理,由正式警察安排辅警具体办理临时居住证等工作。
富民县法院审理认为:屠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67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退交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于是,富民县法院作出判决:屠某、李某分别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赃款167500元予以没收,涉案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居住证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申请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此外,“暂住”需要证件,换言之,无暂住证者不得随意“暂住”,这就在空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种种,显然不合于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
“居住证”一定意义上是对“暂住证”替代,深圳的“居住证”分为两个内容:一为“临时居住证”,二为“居住证”。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层级的外来人口,所以“居住证”内含一定的当地的政策导引作用。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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