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清明节,《全职高手》的书粉因为不满杨洋出演其同名电视剧,在清明节这天当众焚烧杨洋的画像及大量的纸钱。
4月6日,杨洋经纪人贾士凯愤怒发微博爆粗口:“真特么的太缺德了!昨天就想骂人,大家都劝我不要冲动。平时我忍忍就算了,今天实在忍无可忍!你们有什么资格在这里吓逼逼!劳烦撒泡尿照照自己再说三道四、编造虚假是非!不喜欢你可以滚,如你再说一次,告你是一定的(顾时年案子近期就会得到海淀区法院的公正判决)!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其次有种给我地址,我贾士凯奉陪到底!”
粉丝们纷纷在评论区留言:“说到做到!”“保护好你的艺人!”
目前,此事还在持续发酵,而由网络暴力引发的一系列讨论也随之而来。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剧组的不作为是一回事,网络暴力又是另外一回事。
人们习惯将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网络暴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暴力也日益膨胀起来。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对团队,明星,甚至一个普通人进行具体人身攻击。
网络暴力者有很多名字,“喷子”、“黑子”、“键盘侠”,他们坐在屏幕后敲打着键盘,肆无忌惮的血口喷人,不仅把网络环境搞得乌烟瘴气,也让不少人饱受压力和摧残。
毕竟人言可畏,再强大的内心也抵不过一次又一次刻意的伤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就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修改稿)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此外,针对网络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还通过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英国也曾有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叫做《2003年通讯法案》,其中第127条就是针对“通过公开的电子交流网络发送具有严重攻击性或者含有威胁淫秽和威胁意味的信息”,一旦定罪,罪犯最多会受到最多半年以内的监禁。
由于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众多,很难界定这些言语上的侮辱和谩骂程度,再加上公众人物的人身攻击和普通人的差别,诸如此类的争议性问题也普遍存在,所以目前国内外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但这些并不意味着那些正遭受网络暴力的人和那些旁观者们无力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