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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培训机构被指“虐待学生” 学生被示众灌水

大律师网 2018-04-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连日来,一家名为“新长征艺术培训学校”的民办培训机构,被指在教学期间,存在虐待学生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对此,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曝光的信息是否属实?

  连日来,一家名为“新长征艺术培训学校”的民办培训机构,被指在教学期间,存在虐待学生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对此,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曝光的信息是否属实?对这所引发争议的培训机构,当事学生和家长又如何看待?4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武汉市委宣传部了解到,事发后,江夏区公安、教育等部门和五里界街道办,已对涉事的新长征艺术培训学校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事件

  受罚学生被要求烈日下跑数小时

  离开新长征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长征)已经一年多了,但每每被问起在学校的经历,1999年出生的李明亮,第一反应是“觉得很难受”。

  青春期的李明亮迷上了抽烟和跳舞机,为此没少和父母吵架,也自然成了很多人眼中“叛逆的孩子”。2016年10月4日,李明亮被父母以“到山庄游玩”为由,带到了新长征。父母很快找借口离开,留下他一个人。这里的学生被送进学校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多数是被父母“骗来”的。

  在新长征学校里的学生不允许带手机。每隔几个月,才被允许见一次家长。每天,起床、打扫卫生、吃早饭、队列训练、手语操,训练到中午吃饭,然后午休,下午再继续队列训练、体能训练,之后吃晚饭、写日记、洗澡洗衣服、睡觉。夜里还会有紧急集合、拉练。

  最初的三个月,新生的课程还包括背诵《弟子规》。学生邹涛说:“我背得不好,于是,教官强迫我除了吃饭都要背诵。到了晚上睡觉时,教官让我站在教学楼一层的走廊上背书,走廊挨着露天篮球场,那会儿天气很冷,晚上经常冻得受不了。遇到心地好一点的教官,也要背到凌晨三四点钟,才允许回去睡一会儿,早上六点再接着背诵。”

  新长征的规矩很多,小到毛巾摆放,大到“尊师重教”,让学生们记住的方法只有一个——罚。很多学生已经忘记当初为何受罚,只是记得,曾被罚过在烈日下跑五个小时;一天抄20遍《论语》《道德经》和《弟子规》;被要求照着标准蹲姿蹲两个小时。“更多的时候,没有规定惩罚多少遍,教官说停才能停。”刘丹说。

  讲述

  逃跑者被抓回曾被示众灌水

  这里很多学生动了“逃跑”的念头。为了防止有学生逃跑,新长征规定“一人出逃全体受罚”,逼迫同学间互相监督,互相举报。

  邹涛称,有一次,一个男生在野外训练时直接冲进山庄里的人工湖,被教官一把揪了上来,一顿暴揍。还有一次,有新生冲出校门口,被教官和几个老生一起按在地上打,然后又被逼着参加额外的体能训练。

  在新长征前后待了三年的徐鑫,曾目睹过“逃跑”失败的下场。据她回忆,有一次一个女生要跑,被抓了回来。“教官打了她很多巴掌,还用鞋刷子抽她的脸,可能抽了几十下。”之后,教官开始最常用的处罚方式——灌水。教官拿了一桶水和塑料瓶,强迫逃跑的女生把水喝下去,“喝不完就用旁边的冷水往她身上浇。”最后,女生喝下了一大桶水。惩罚当着所有学员的面在院子里进行,队伍里没有人敢出来帮女孩说话,徐鑫也不敢。徐鑫记得,还有一次,她们被要求去挑粪,队伍里一个女生嫌脏、味道大,教官就让她把手泡在粪水里,“泡了一两分钟”。

  李明亮到新长征的第五个月,也曾尝试过逃跑。结果被教官抓回来要求跪下,并用木棍打他的屁股,直到打得肿起来。“这还不算完,后来又给了我一盆黑白混合的米,让我把黑米、白米分别挑出来。”

  争论

  学生质疑学校家长称可接受

  第一次从新长征出来后,刘丹觉得“必须要尽情地玩,要不怎么对得起耽误的四个月时间?”于是她和母亲的矛盾升级,最后搬出了家。“新长征无法治好一个人,只能用压抑吓唬一个人。”之后,母亲将她第二次送进新长征。

  和一些老生一样,刘丹很快掌握了在新长征生存的“要领”:听话地熬着。2017年春节,她第二次离开新长征,被母亲送到了广东中山,重回正规校园。她很不适应,“学不进去,在新长征基本上不学文化课,出来后,接受不了正常学校里的教育了。”

  邹涛觉得,想在新长征把学生变成“好孩子”很难。“身边有不少同学,出去后和家人的关系更糟糕,很多直接从家里搬出去住到了朋友那儿,也有很多染上严重的网瘾、泡酒吧甚至更恶劣的习惯。”

  但也有一些父母觉得,新长征让自己的孩子“脱胎换骨”,变得“懂事,有责任担当”。有家长对北青报记者表示,送孩子过去时,就对学校体罚学生这方面“有心理准备”。“如果当初孩子不是太叛逆,正常的学校管教不了,我们也不会送他进去。”

  孩子回来后,也曾和父母交流过在里面的遭遇。“例如天天跑步,跑不动就被两个人拖着跑,直到裤子磨破,脚磨出血。背《弟子规》,背不下来,拿被子在走道里睡觉,打粪便浇菜园等。”但有的家长强调,“这些都在我们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调查

  当地多部门联合对涉事学校调查

  从新长征出来,很多学生想曝光里面的情况。2017年11月,李明亮将自己在里面的遭遇整理成帖文,发布在微博上,也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让更多人能够知道他们在里面的经历。更多的新长征学生,选择了沉默。

  4月12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以家长身份致电江夏区五里界派出所询问此事,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当事人能来派出所举报,并阐述具体情况,包括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具体发生了什么程度的体罚、虐待,他们整理好材料后,可以按程序受理并展开调查。得知这一消息,李明亮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计划去一次五里界。但现在,还有一个令他发愁的问题:“我们手里没有物证,教官没收了学生的手机,学校里也没有监控。”

  4月12日,北青报记者从武汉市委宣传部了解到,事发后,江夏区公安、教育等部门和五里界街道,已对新长征艺术培训学校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新长征艺术培训学校系2014年12月在湖北省教育厅、武汉市教育局备案,经江夏区教育局批复后成立的民办培训机构,租用江夏区五里界街道锦绣山庄硬件设施。2015年1月开始招生,初期招生35人,主要从事心理健康和励志教育培训(戒除网瘾)。2016年,武汉市排查整治民办培训机构,江夏区教育部门定期到该校巡查,未发现体罚打骂学生现象,办学三年期间,也未收到家长和学生的投诉。

  据了解,锦绣山庄已于2017年12月解除了与该培训机构的租赁办学合同,该校已停止招生,学生全部离校。

  据该负责人称,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学员最小的10岁左右,最大的28岁,均为化名,目前江夏区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核实情况。此外,江夏区将继续做好对报道提及的相关情况的调查,不断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监管不力而导致任何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文中学生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近年来,幼儿园教师、保姆、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幼儿、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犯罪专门增设了一个罪名,予以打击惩处。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了本罪主体。凡是上述主体对其所监护、看护的对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均可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二、本罪的适用问题

  1、本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极大的相似性,两罪存在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而虐待罪侵害的是复杂客 体,既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 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且单位也可以成立本罪的主体;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且只有自然人可以成 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3)想象竞合时的处罚原则不同。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本罪中,因虐待被 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虐待罪中,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是以 虐待罪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原则。

  (4)案件告诉方式不同。本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用当事人去告诉;而虐待罪中,除非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量刑不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觅,本罪比虐待罪的处罚要重,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2、本罪与其他罪的适用

  行为人因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此时,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

  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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