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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患癌女子求朋友撞死自己案一审开庭 两人被判缓刑

大律师网 2018-04-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允许受嘱托杀人,会带来很多社会、法律、伦理问题。被害人有可能是在疼痛难忍情况下,才做出错误的决定,如果帮其实施这个决定,与我国法律不相容。

  4月2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苏句容一患癌女子求朋友开车撞死自己”一案,经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庭审,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害人吴某2008年因患癌症进行了手术治疗及长期的化疗,但癌症晚期且术后出现转移,其因不堪忍受病痛,曾于2017年5月在家中服农药自杀,及时被家人发现得到救治。后吴某多次请求其丈夫王某及朋友徐某某帮助其自杀,摆脱病痛的折磨。

  经多次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最终答应了吴某的请求,并经商量后,于2017年6月15日晚20时许在约定的地点由徐某某开车对吴某实施了撞击。案发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吴某及其家人于6月17日主动要求出院,19日凌晨吴某死于家中。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癌症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其被车辆撞击所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被查获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吴某系共同犯罪,且属犯罪未遂。

  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均表示无异议,但认为两名被告人均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能对两名被告人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鉴于两名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社区调查表明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各自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此类放弃自己人身权利的声明,法律上被称作被害人承诺。我国立法并未规定被害人承诺的效力问题,但一般认为,承诺他人杀害、重伤自己的,承诺无效。承诺轻伤、自由、性、名誉、毁财的,承诺有效。

  故此,两人对患癌女子作出的杀害自己的承诺无效,其承诺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两人在患癌女的请求下开车对吴某实施了撞击,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生命权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即便被害人自己承诺放弃,任何人也无权剥夺,更不能因被害人承诺放弃,就对侵权行为人从轻处罚,将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及法律规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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