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生日这天,江凤林走进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与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簿公堂。
他是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医生,从业26年。2017年4月23日,江凤林在诊室内与患者家属刘白(化名)父子发生冲突。事发后,警方认定刘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予以罚款。
由于警方和行政复议机构长沙市政府均未认定刘白存在殴打行为,江凤林以“行政不作为”对两家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昨日开庭,未当庭宣判。
医生称起冲突后被患者殴打
按江凤林的说法,2017年4月23日上午,患者家属刘白父子来到诊室咨询治疗。听完家属讲述后,江凤林判断,病人需要改挂急诊,于是建议退号,并在急诊科重新挂号。随后两人离开老年科诊室,来到二十米开外的急诊科。
江凤林称,半小时后刘白父子再度返回,要求安排住院床位,他表示作为门诊医生,无法直接为患者安排床位。刘白父子情绪突然激动,先是刘白的父亲拍打办公桌,对其职业道德提出质疑,随后刘白踢翻凳子,掀翻一旁的小方桌,并揪住他的衣领,挥拳打来。“第一拳打在眼镜上,眼镜飞到一边;第二拳打在脸上。”
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刘白称,在向江凤林咨询治疗事宜时,对方态度恶劣,引起父亲的不满,双方随后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推搡,但并未动手。
事发第二天,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江凤林存在皮肤挫伤,“符合钝器外力作用所致”,经鉴定为轻微伤。
岳麓警方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警方曾调取现场目击者和监控画面,冲突全程持续约2分钟,仅能辨认出双方存在拉扯和推搡等行为,并不能证明刘白对江凤林实施殴打。
警方未认定存在殴打情节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2017年5月1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白在陪同家人就诊时,因对医生不满“在接诊室大声喧哗,纠缠医生”,致使诊室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对刘白处以罚款500元。
因不服行政处罚,2017年7月4日,江凤林以“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对侵害人处罚过轻,有失公正”,向长沙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江凤林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刘白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拘留并罚款,申请撤销警方原处罚,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罚。
岳麓警方在回复长沙市政府时称,刘白“主观上通过吵闹,摔东西方式发泄情绪;客观上无理纠缠,推搡”,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但现有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等无法证明其实施殴打行为,“不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
2017年8月18日,岳麓警方出具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刘白的行为细化为“大声喧哗,纠缠、拉扯医生”,并明确“院方报警后”,刘白自行到岳麓公安分局银盆岭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警方据此认为刘白“系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将其罚款金额降低为200元。
2018年1月18日,长沙市政府作出第二次行政复议,维持原复议结果。
第二次行政复议确认,“第三人(刘白)因家人就诊问题对申请人(江凤林)的治疗行为不满,在诊室内发生口角,并推搡、拉扯申请人,致其受伤不能正常坐诊。”
庭审交锋
警方处罚是否适当成焦点
江凤林提出,根据第二次行政复议,尽管尚无法认定刘白对其实施殴打,但确认自己受伤与刘白的拉扯和推搡相关。2月26日,江凤林因不认可处罚情况,对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政府提出行政诉讼。
案件于昨日在岳麓区法院开庭。警方对于刘白的处罚是否适当,成为庭审焦点。
警方称,处罚决定是在综合考虑刘白行为,以及主动投案情节后作出的。此外“扰乱单位秩序”本身就包括辱骂、围攻单位工作人员等行为。
关于扰乱秩序的动机,岳麓警方认为,刘白目的是希望通过扰乱就诊秩序得到医院领导重视,从而达到个人目的,其一系列动作“应当认为是扰乱单位秩序的一个整体行为”。
江凤林则提出,按国家卫计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据此,江凤林提出警方应重新处罚,并对刘白以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予以拘留。
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律链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如何走救济程序?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什么时候申请复议?
60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去哪里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二、可以到法院起诉
1、什么情况可以起诉?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什么时候去法院起诉?
6个月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去哪个法院起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要什么材料起诉?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5、诉讼需要多少费用?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另外,行政赔偿案件不用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