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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比特币大盗”越狱 盗取比特币构成什么罪

大律师网 2018-04-20    100人已阅读
导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而央行曾就“虚拟货币”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虚拟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也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均为非法定的虚拟货币。

  冰岛一名男子因涉嫌偷窃数百台挖“比特币”的电脑被捕,轻松越狱,搭乘客机逃往瑞典,而冰岛总理卡特琳⋅雅各布斯多蒂尔在同一个航班上。

  冰岛国家广播局18日报道,雅各布斯多蒂尔当时正前往瑞典斯德哥尔摩,与其他北欧国家的政府首脑会见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

  嫌疑人名为辛德里⋅索尔⋅斯特凡松,17日清晨从冰岛南部农村地区的松恩监狱翻窗逃跑。他10天前被警方转移到这所“开放式”监狱。那里几乎不设防,没有围墙,戒备等级最低,在押人员可以打电话,还可以上网。

  监控录像显示,斯特凡松当天上午出现在距离松恩监狱95公里的凯夫拉维克国际机场,登机离境。

  冰岛警方说,斯特凡松使用他人护照。冰岛虽然没有加入欧洲联盟,但加入成员国互免签证、取消边境检查的申根区,因此机场不太可能要求他出示护照。

  “他有同伙,”冰岛警方主管贡纳尔⋅施拉姆说,“我们确定。”

  冰岛国家广播局报道,警方已请瑞典方面和其他欧洲国家帮助捉拿。

  瑞典警方发言人说,尚未实施抓捕,冰岛同行已经通报情况,发布国际通缉令。

  冰岛警方今年2月逮捕斯特凡松等11人,指控他们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偷窃大约600台用于挖掘加密电子货币“比特币”的电脑。这批电脑总价值大约2亿冰岛克朗(约合200万美元),创冰岛刑事案件金额记录。冰岛媒体称之为“比特币大劫案”。

  斯特凡松越狱前,共有22人被捕,但失窃电脑仍不知去向。

  法律链接:黑客入侵服务器 盗取比特币构成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五种在司法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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