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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脚绊男童双方和解 孕妇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18-04-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4月19日,在一家麻辣烫餐厅内,因男童拨开软门帘时碰到旁边的一位孕妇,引起该孕妇的不满,在男童出门时伸脚将其绊倒。经男孩家属报警,警方锁定视频中的孕妇。随后,涉事孕妇投案自首。


  4月19日,在一家麻辣烫餐厅内,因男童拨开软门帘时碰到旁边的一位孕妇,引起该孕妇的不满,在男童出门时伸脚将其绊倒。经男孩家属报警,警方锁定视频中的孕妇。随后,涉事孕妇投案自首。目前,涉事孕妇已认识到错误并当面道歉,双方达成谅解。

  涉事孕妇投案 双方已达成谅解

  20日,网上的一段监控视频引发关注。据视频显示,在一家餐厅内,一名小男孩跑进门时,拨开的门帘甩到了坐在门边的一位孕妇。在小男孩跑出门时,该孕妇伸脚将其绊倒。随后,男童的母亲徐丽芳(化名)报警。

  21日上午,宝鸡渭滨石坝河派出所发布通报称,19日20时许,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王某某称在石坝河老街道的一家麻辣烫店内,其儿子被在该店吃饭的一位孕妇伸腿绊倒。

  经调查了解:王某某儿子在进店门时,掀起的软门帘碰到了该孕妇,小孩出门时,该孕妇故意伸腿将其绊倒。事发后,该孕妇和其丈夫乘坐出租车离开。到20日中午,民警找到了孕妇夫妻。当天下午,当事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场达成谅解。

  被绊男童母亲呼吁别再刺激孕妇

  21日上午,记者从徐丽芳处得知,孩子已做过心脏彩超和脑部核磁共振,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并无大碍,目前相关费用已花了三四千元。徐丽芳称,她已在派出所跟涉事孕妇夫妻交涉过,涉事孕妇已认识到了错误并当面道歉。“警方说将对她拘留10天并罚款1000元,但考虑到她已经怀孕七个月了,拘留是不支持的。我们也不希望这件事再刺激她,我自己有孩子,能谅解。”

  徐丽芳告诉北青报记者,涉事孕妇的丈夫已到医院看望过孩子,提出要负担孩子的医药费,但目前还未具体商谈。“我们现在希望先照顾好孩子,医药费等孩子出院后再谈。”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涉事孕妇找到后,徐丽芳就通过微信朋友圈于19日17时许发出儿子醒来的视频,并称“人已找到,孩子醒了,目前各项体征平稳,对方是孕妇,请大家停止转发,不要对当事人造成过多刺激。”

  被误认成当事人 一孕妇遭网友“攻击”

  “孕妇伸脚绊倒4岁男童”的监控视频被发到网上后,立时引发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多数网友对孕妇的行为进行谴责,认为孩子是无意将门帘甩到她身上,但孕妇对小男孩的报复是故意伤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赔礼道歉。也有网友认为,双方都有错,孕妇的行为确实不妥,但小男孩有错在先,孕妇应该道歉,小男孩也需要道歉。

  同时,还有一些不理性的网友咒骂涉事孕妇,并对涉事孕妇进行人肉搜索,曝光其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信息。

  21日,一位网名为“虎头虎脑的粥宝”的网友因一些个人信息与涉事孕妇相似被误认为当事者,并收到一些网友的言语攻击。她无奈关闭评论,举报对其进行言语攻击的网友,并多次声明自己怀孕已35周,下个月就生产,并非视频中的孕妇。(记者 李涛 实习生 戴幼卿)

  法律链接:孕妇涉嫌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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