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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两类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 包括特定严重失信人

大律师网 2018-04-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让老赖寸步难行 ! 5月1日起特定严重失信人将限制乘火车。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做出规定。《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出台此文件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防范个别旅客违法失信行为对铁路运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而提出的意见。

  《意见》明确限制乘坐火车范围包括两类:一是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二是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限制范围第一类“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 ”具体包括: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限制范围第二类“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具体包括: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4.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意见》规定,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9种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在一年内无法乘坐民用航空器。

  这9种行为包括

  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

  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同时,“禁飞”期满后,再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将再次被限制一年内无法乘机,限制乘机时间并不会有所延长。

  据了解,《意见》将实施上述九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作为限制对象。

  名单将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公示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

  《意见》同时对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发布执行和权利救济、移除机制、诉讼指导等做出规定。

  据悉,铁路总公司将于近日出台与《意见》配套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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