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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游戏声明 享有传奇独占性权利 娱美德非法授权

大律师网 2018-04-27    100人已阅读
导读:今日,盛大游戏发布声明:盛大游戏依法享有传奇游戏包括运营权、改编权、修改权等权利在内的独占性权利,娱美德所谓的推动《热血传奇》IP知识产权“合法化”授权业务是故伎重演、赤裸裸的非法行为。

  4月27日上午消息,昨日,韩国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株)传奇IP与中传悦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热血传奇》IP知识产权“合法化”业务签约仪式。今日,盛大游戏发布声明:盛大游戏依法享有传奇游戏包括运营权、改编权、修改权等权利在内的独占性权利,娱美德所谓的推动《热血传奇》IP知识产权“合法化”授权业务是故伎重演、赤裸裸的非法行为。

  2017年6月30日,盛大游戏与传奇游戏共同著作权人之一韩国亚拓士公司签署了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续约协议,新的续约协议期限为8年。协议中明确:盛大游戏对传奇游戏的权利以2001年双方就传奇游戏签订并履行至今的《软件许可协议》中相关约定为准;即盛大游戏根据该协议相关条款明确约定而对传奇游戏依法享有包括运营权、改编权、修改权等权利在内的独占性权利。

  盛大游戏称,在依照传奇游戏相关著作权独占性权利开展强力打击维权,仅2017年2月至今,就已经有近千款《热血传奇》侵权游戏被下架。

  盛大游戏认为,按照娱美德与亚拓士之间的协议,娱美德已不可撤销地委托亚拓士行使其作为《热血传奇》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但是后面的事实却是娱美德一再出尔反尔,不断触碰法律底线。从2016年初至今娱美德在中国所有的授权均为违法行为,早在2016年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已正式发出禁令,以娱美德公司涉嫌侵权为由,禁止娱美德公司授权某公司改编传奇游戏;其后虽然娱美德不服该禁令而提出复议,仍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再次驳回。

  盛大游戏表示,此次娱美德所谓的推动《热血传奇》IP知识产权“合法化”授权业务是故伎重演、挑战法律的非法行为。签约仪式上提出的“不对已发生的众多中小企业追究历史侵权责任”更是延续了娱美德代表董事张贤国此前提出的将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私服合法化,这对《热血传奇》IP的价值和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伤害。该公司再次提醒同行保持警醒,不要再被娱美德当作违法行为的工具来使用,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独占性权利是什么意思

盛大游戏声明 享有传奇独占性权利 娱美德非法授权

  所谓独占性使用权利,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家行使其权利,并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一般是商标权、专利权具有这种特征。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形式条件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程序方面的要求。此处所讲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仅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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