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11左右,杭州学院路一家酒吧。
这个时候,进来几个客人,先是两个女孩子,后来来了个男的,带着行李箱,12点左右他们发生争执就走了,行李箱丢在店里。
这个行李箱里到底装着什么?
当时店里的员工追出去没找到人,但是没找到。
“凌晨一点多我们准备下班了,就帮客人把遗失的东西准备放到收银台那边登记储存,然后箱子太重,拎的时候摔了下,箱子就弹开。里面竟是整整一大箱子的百元大钞,毛估估上百万。”
酒吧工作人员惊呆了,这么多钱要是出了什么问题怎么都说不清楚了啊,马上报警。
5月7日凌晨00:27分,翠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这是一个黑色的行李箱,行李箱的锁已经打开了,里面果然满满一箱子的百元现金,整整一箱子哦。
翠苑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将行李箱带回所进一步处理,打算辨别一下这些钱的真假。
没想到!这钱是真的,足足200万元现金!
这失主到底是什么人呢?是不小心遗失还是其他原因?若是失主的救急款可如何是好?
因现场监控缺失,暂时无法找到丢失者信息,这可把民警难住了。
值班民警守着这两百万看着时间一点一点的流逝,此刻迫切地希望报警电话响起,说不定就是失主呢.……
两个小时过去了,凌晨2点,终于,一对青年男女在当事酒吧工作人员陪同下出现在翠苑派出所,自称是失主,来取丢失的行李箱。
两人都只有20来岁,民警一下子很难与200万现金联系在一起。
民警问他们:“行李箱内有什么?”
男子答:“200万现金。”
民警问:“何时?何地?什么原因丢失?”
男子:“我和前女友闹分手,她向我要500万分手费,我用行李箱带了200万现金和她约在酒吧见面,告诉她我只带了200万,之后我就离开了。”
女子:“他说只给我200万,我没要,就走了,之后我给他打电话说我没有要那笔钱,让他自己去取回,就这样。”
男子:“她说没有拿,我就回酒吧去取,到了之后店老板说他报警了,行李箱已经交给翠苑派出所,我就到这边来领了。”
听着这样的叙述,民警实属无语,经过一番核实,和店家再次确认后,警方证实了行李箱的主人正是眼前这个男子。之后把200万原封不动交到了青年男子手上,同时不忘教育年轻人,吵架斗嘴是常有的事,但也不要意气用事,做出这种荒唐事来,两人道谢后在凌晨夜色中离开了派出所。
今天中午,记者也联系上了酒吧工作人员。
“昨天晚上11左右酒吧来的,两个女孩子,20来岁,很年轻,穿着也很时尚,她们来了之后坐在酒吧的角落里,点了两杯酒。后来又来了个男的,12点左右他们发生争执,也没有吵,就是争执了几句。两个女的就离开酒吧了,男的就追了出去。因为昨晚下雨,酒吧里人不多,我们就发现她们的行李箱遗落在酒吧里了。我们当时就追出去了,但是没找到人。大概一点多,我们准备下班了。
就帮客人把遗失的东西准备放到收银台那边登记储存,然后结果箱子太重,拎的时候摔了下,箱子弹开。里面是一整箱子钱,我都惊呆了,当时第一个想法就是报警,这么多钱,我们说也说不清楚的。"工作人员说,还好找到主人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针对的是热恋中的男女在长期的交往乃至同居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
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从公序良俗角度,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严格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使男女可能在热恋期间写保证书、欠条等书面资料,但如果实质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只是道德上的承诺,那么,这类“书面承诺”“书面欠条”也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
如果是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总之,索要分手费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一般来说,恋人分手时对分手费用虽达成一致,但此种款项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要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违反社会道德。如果双方之间可自动履行,法律不强加干涉,但如果起诉至法院,法律是不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