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六小龄童商标不予注册 孙悟空扮演者章金莱成功维护姓名权

大律师网 2018-05-07    100人已阅读
导读:说到六小龄童大家应该在熟悉不过了,男女老少皆知的一位老戏骨,六小龄童主演的《西游记》这部剧每个暑假都会在电视荧幕中出现,不管是老一辈人还是年轻一代都非常喜欢看这部经典剧《西游记》,这无疑对六小龄童老师演技的认可,孙悟空这个角色被六小龄童老师演绎的淋漓尽致。

  5月7日,六小龄童在微博晒出其收到的一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信函,信函中显示针对六小龄童对某化妆品公司的“六小龄童”商标提出异议的问题,商标局驳回了该化妆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六小龄童姓名权。

  7日一早,六小龄童在个人微博中表示自己刚接到了国家商标局信函,并以图片形式晒出了信函全内容。在他的微博正文中也引用了信函中的部分内容“六小龄童作为章金莱先生的艺名在我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对于商标局将某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驳回一事的看法,他则直接用“点赞”“握手”“胜利”三个表情表达感激之情,尽在无言中。演员章金莱(艺名六小龄童)出生于艺术世家,其父六龄童就作为我国表演艺术家,以扮演孙悟空著名,人称“南派猴王”。而六小龄童继承父亲衣钵,在扮猴方面同样造诣颇深,其在82版《西游记》中对孙悟空的演绎被视为一代经典。此番商标局驳回化妆品公司的商标注册,也是认为此举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是对六小龄童姓名权的侵犯。

  2016年12月10日晚,六小龄童在微博发长文表示“六小龄童”这个艺名被恶意抢注商标,并晒出多张以“六小龄童”为名的不同产品及商标。

  六小龄童在文中表示:“今年7月至今,我陆续从中国商标局的网站上看到有8个以“六小龄童”的名字注册的商标,只有一个标明了初审公告期及异议申请截止日期并已成功注册,为何这种现象屡屡出现?”同时,六小龄童还表示:“如何在网络时代对‘西游文化’等相关经典品牌进行维护、继承、发扬和创新?不仅是我,也是每位喜爱西游文化的人都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会抽时间完善六小龄童等品牌的商标战略布局,亡羊补牢,不给恶意注册者以可乘之机。”

  对此,网友也都纷纷支持:“恶意注册,乱散发噱头,以别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商业赚名义,说的不好听就是些智障,老师还是妥善处理吧,支持。”“支持六小龄童老师,必须维权,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六小龄童原文:

  【是否属于恶意注册?敬请海内外的网民评论】 2011年3月份广东汕头有人以“六小龄童”的名字注册了商标,在初审公告期最后一天我亲自去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时隔一年后,在年底前收到了《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我之所以要制止那些恶意注册的商标,是因为多数观众都知道我的艺名“六小龄童”,一旦这些商标注册成功,用于制造、出售某些不健康或与西游文化无关的商品,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今年7月至今,我陆续从中国商标局的网站上看到有8个以“六小龄童”的名字注册的商标,只有一个标明了初审公告期及异议申请截止日期并已成功注册,为何这种现象屡屡出现?除了法律不健全,还要从我自身找原因。

  1994年9月29日我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六小龄童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由我的大哥章金彦任董事长从事艺术形象的商业开发,商标“六小龄童”品牌及我扮演的孙悟空的艺术形象得到了国家工商局的特批和保护,我已注册了二、三十个商标,包括儿童香皂、牙膏、玩具、童鞋、童装、帽子、糖果、牛奶等。而自2012年之后,由于我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新的商标申请。进入移动互联时代后,我公司名下的电商时代核心商标类别都鲜有申请,时代在变,而我公司的商标战略却一直未变,甚至几年都没有行动用相应的商标战略来对应布局时代对名下品牌的需求,从中显示出我公司对六小龄童等品牌的商标战略布局不够,故给他人得以钻空子的机会。

注册商标能使用别人的姓名吗

六小龄童商标不予注册 孙悟空扮演者章金莱成功维护姓名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字号权、著作权等等。《商标审理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那么是否每个人都能主张用姓名权去申请撤销商标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用姓名权撤销商标权的前提是该姓名权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是要在他人抢注商标申请日之前就达到一定知名度。因为只有知名度越高,消费者才能一看到某个商标就联想到某姓名,才可能会把该商标与该姓名联系在一起,误以为是该姓名人与该商标有着关联关系,或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就是由对应的姓名权人提供的。

  为了更好的解决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纠纷,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规定明确了知名人物主张商标侵犯姓名权的构成条件,并且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知名人物姓名权的保护不仅仅包括知名人物的本名,还包括与知名人物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的笔名、艺名等特有名称,这就为保护知名人物在公众中的唯一形象提供了支持。

  在处理知名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纠纷过程中,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时限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所以在发现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之后,一定要尽早采取措施,以免耽误了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所以,公众人物对于自己姓名权的保护,一定要趁早。

(编辑:天下无讼)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