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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擅用“小黄人”营销被判赔五十万 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8-05-21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力某箱包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力某箱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TOS LLC)(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是动画电影“小黄人”系列(包括《神偷奶爸》《神偷奶爸2》《小黄人大眼萌》《神偷奶爸 3》)涉及的海报、名称、标志、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公司将“小黄人”系列电影中的“小黄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对本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环球公司将“小黄人”系列电影中的“小黄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法院认定环球公司为“小黄人”形象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对侵犯“小黄人”系列电影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获直接赔偿款的权利。因此,环球上海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合法。

  A箱包公司已实际接触“小黄人”形象作品

  “小黄人”系列电影的音像出版物证实“小黄人”系列电影在全球放映,并在我国上映公开播放以及知名度较高的事实。“小黄人”形象知名度较高,A箱包公司已经实际接触了“小黄人”形象的作品。

  涉案产品“小黄人”形象与环球公司“小黄人”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A箱包公司生产、销售“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的事实,有公证书予以公证保全,对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将A箱包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的正面形象与环球公司的“小黄人”系列电影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小黄人”形象美术作品予以对比,二者在人物造型、服饰、身材、神态上、颜色上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

  A箱包公司侵犯了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A箱包公司将“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予以销售,侵犯了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发行权。A箱包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对“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

  A箱包公司被判赔偿50万

  关于赔偿数额,环球上海公司主张50万元。鉴于环球上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A箱包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1.A箱包公司主观上明知“小黄人”系列产品应当获得环球公司的授权,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小黄人”美术作品。A箱包公司主观上为故意侵权。

  2.从本案的证据看,A箱包公司在网络平台、微信、实体店中均有销售其生产的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数量较大。

  4.涉案“小黄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较高,“小黄人”系列电影及美术作品形象的知名度较大。

  5.参考涉案“小黄人”作品对案外人许可授权所收取的许可费用。

  6.环球上海公司为制止A箱包公司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参与本案诉讼所产生相应的律师费支出、公证费145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等,参考市场维权费用和本案维权的难易程度,对环球上海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予以适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故法院酌定A箱包公司赔偿环球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对环球上海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箱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被告A箱包公司向原告环球上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驳回原告环球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

一公司擅用小黄人营销被判赔五十万 美术作品著作权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就美术作品而言,它涉及到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另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两类不同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画家将画出售给甲,甲只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该画的著作权。

  值得考虑的是,购画人如欲实现其经济利权利,希望展览此画,就会与创作人的著作权发生冲突。同时,创作人要展览作品原件,也不得不求助于原件持有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即使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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