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轻母亲以5万元将自己1岁7个月的亲生女儿卖给别人,还到派出所报案称孩子丢失,以欺骗家人。昨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警方将成功解救的孩子交到闻讯赶来的父亲手中,这名男子对被抓的妻子说:“出来时,我和孩子来接你!”
一大早女子报警称 “女儿不见了”
“女儿不见了。”5月21日早上6点32分,火车站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余女士求助,她称自己1岁7个月的女儿花花(化名)头一天晚上8点在火车站西广场附近丢失,请民警帮助寻找。
火车站分局案侦大队组成侦办专班,兵分三路开展工作:视频研判组快速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路段的视频监控,确定孩子轨迹去向;现场走访组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位置,在西广场展开走访调查,搜集相关线索;追踪拦截组到火车站及长途汽车中心站设立盘查卡点寻找,以免孩子被他人带离。同时向市局110报备孩子的体貌特征,广泛收集线索。
“10小时后才报警”引起民警怀疑
孩子已经离开家人整整10个小时,花花现在在哪儿?是否安全?牵动着全体侦办民警的心……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了,各侦办小组没有获取任何有价值的信息,通过视频侦查,在求助人提供的现场位置,没有发现报警人和孩子的任何踪迹。“你为何事隔10个小时后才来报警?”“你家人知不知道孩子丢失?”“你昨晚都去了哪里?”面对民警的种种疑问,求助人余某目光躲闪,神情慌张,语无伦次,这一切反常行为都被侦查民警看在眼里。
“难道是个假警,那孩子究竟在哪里?”侦办民警立即运用大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碰撞,很快发现,余某20日晚8点17分还在经三路一家火锅店吃饭,时间、地点均与所报案情相互矛盾,此案一定另有蹊跷。
5万元刚卖掉孩子 就花6000元买化妆品等
通过扩大侦查范围,民警很快发现,5月20日中午,余某的银行卡还收到一笔49900多元的转账汇款。面对重重疑点,侦办民警立即对余某展开审讯。
据余某交代,其于5月20日以带孩子来郑州游玩为由,将孩子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于当天下午就将卖孩子所得挥霍掉6000元,用于购买化妆品等物品。
事后报警欺骗家人 制造孩子丢失假象
至于事后为啥选择报警,女子称主要是怕引起家人的怀疑。
在办案民警的劝说下,余某以“不卖了”为由和收买孩子的嫌疑人魏某海、李某军再次取得联系,不过对方表示想要回孩子必须加1万。办案民警凑了1.6万,加上余某卖孩子剩下的钱,凑够6万与魏某海等约见。当晚7时,在经三路,魏某海、李某军被抓获,孩子被成功解救。
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魏某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在里面好好听话,出来时,我和孩子来接你!”赶来郑州的花花爸爸对妻子说。
一些人处于各种缘由选择谎报警情,报假警,殊不知报假警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1、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2、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3、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