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是某直播平台的主播,5月24 日晚,她站在人来人往的黄兴路步行街进行直播。9 时许,一名男子突然入镜,然后画面一片模糊。
5 月25 日,多多在" 长沙头条" 上说到了自己的经历,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多多本人。由于她表示对事发现场" 有心理阴影",记者便来到了多多所在的学校。
多多说,当时自己正在直播进行时,并强调" 很正常的直播,并没有做什么浮夸的事。" 突然,她身后一名身着灰色衣服男子出现,不像其他的路人避开镜头,而是径直走向镜头前,拿走了手机,画面翻转过后模糊了很久。
男子抢完手机之后行为有些怪异,对着多多吼" 为什么直播?" 有些蒙的多多下意识不停地道歉。此外,令她感到害怕的是,男子抢完手机后并没有很快逃跑,而是拿着手机威胁" 你过来啊。"
一旁围观的群众建议:" 手机丢了就丢了,不要跟过去"。男子看多多不愿跟过来,便拿着手机大摇大摆离开。多多等到对方走远后报了警。她有些心有余悸:男子当时有" 搭肩膀" 的行为,幸好自己及时躲开,并且没有追要。如果二人跑到僻静之地,后果将不堪设想。
25 日下午,记者从天心警方获悉,暂不能坐实网传该男子" 有精神疾病"、" 有案底" 之类的说法。
目前,警方正在组织抓捕该男子。
25 日下午,天心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天心警方正在积极布控,对嫌疑男子进行抓捕,而对于网传的" 有精神疾病"、有案底之类的说法,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概念上说,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抢夺罪的保护法益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相同,均是公私财产的占有及安全。
首先由于两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似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的认定界限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参考依据有:
(一)按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秘密性持续时间长,则认定盗窃,反之,则认定为抢夺。
(二)现实也存在这样情况,行为在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时,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清楚自己是要去盗窃还是去抢夺,行为人清楚,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的行为,那就采取抢夺的方式,如果受害人没有发现,那就采取盗窃的方式,所以往往在案发以后对于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完全取决于嫌疑人的口供上,由于口供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导致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主观性。
因此对于抢夺和盗窃的分区标准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从法条入手。刑法对于抢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结果加重情节,而对于盗窃,和抢夺罪相比,除了在犯罪数额上具有相似的规定之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因此在案件的分析上,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样的特性。
从抢夺罪的概念入手。抢夺罪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键信息:“当场”,是指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没有时间的持续性,当事人可以立即发现;“紧密占有”,是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占有状态的描述,可以理解为肩上的挎包,手里的提包、口袋里的财物等与身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财物。
从抢夺罪的行为模式入手。抢夺罪具有与其他侵财类犯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抢夺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以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抢夺也有“夺了不跑”的可能性。
犯罪对象不同。盗窃和抢夺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等无形财产,而抢夺的对象仅限为有形财产。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