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缉〔2018〕46号)通缉的在逃文物犯罪嫌疑人韩万里在河南郑州被抓获。自6月11日公安部正式发布第三批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10名涉嫌重大文物犯罪的在逃人员以来,已累计有9人到案。
韩万里(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人)涉嫌参与青海省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2018年3月28日,青海省都兰县公安局对韩万里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上网追逃。青海等地公安机关对韩万里开展了大量侦查摸排、分析研判等工作,最终在河南发现韩万里的活动轨迹。7月24日凌晨,青海、河南两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郑州将在逃人员韩万里抓获。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二)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三)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四)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五)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六)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