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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厦门思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恶案件 如何认定黑社会行为?

大律师网 2018-09-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开宣判以陈某杰为首的重大涉黑案件,该案共有54名被告人和3个被告单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17项罪名。据悉,该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厦门市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9月1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开宣判以陈某杰为首的重大涉黑案件,该案共有54名被告人和3个被告单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17项罪名,案件主犯陈某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组织成员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据悉,该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厦门市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杰及其组织成员组织非法势力,形成各有分工的组织体系,凭借前期树立的恶名及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采取摆场、打砸车辆、枪击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被告人陈某杰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还大肆进行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以及强行侵占沙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肆意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如何认定黑社会行为?

2018年厦门思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恶案件 如何认定黑社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8年厦门思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恶案件 如何认定黑社会行为?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8年厦门思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恶案件 如何认定黑社会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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