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一条由经过认证的官方微博@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 发出的恶搞三位英雄烈士的微博,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石家庄网警在发现上述涉嫌恶搞英烈的违法信息后,随即依法展开调查。经连夜工作,最终锁定了涉嫌发布该微博信息的违法嫌疑人。同时将该信息通报给了相关管理部门,我们注意到9月28日上午11点28分,@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 的微博已经就此事件发布了致歉信。
28日上午,石家庄网警与辖区民警一起到达涉事学校,在学校配合下,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到辖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已查明:该微博确实为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团委的官方微博,日常由多名在校学生维护。其中负责维护“每日一笑”栏目的学生张某某(男,16岁,该校17级在校学生),于9月27日12时16分使用手机发布了该条微博信息,发现网上有人质疑后,于当日17点40分左右自行删除了该微博。张某某对发布该微博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称其作为校团委官方账号的授权维护者之一的工作,就是每天在网上搜索一些笑话用来完成更新微博“每日一笑”栏目的任务,其昨天中午发布的微博信息来自于“唧唧帝笑话网”,他一次下载了9条笑话,依次每日发布一条,因未对笑话内容仔细查看,学校相关管理人员也未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对其提供的信息来源,我们将做进一步追查。对该学生的违法行为,警方将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作为一个学校团委的官方微博,竟然发出这样的违法信息,确实令人感到匪夷所思,这充分暴露了该校团委官方微博相关管理人员责任意识缺失,微博运营人员法制观念淡漠的严峻现实。在此,网警提醒大家,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官网显示,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原石家庄煤炭工业学校),建于1952年,是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办省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河北省首批“3+4”中高校衔接试点学校,全国职业学校就业指导先进单位。
民法总则对侵害英雄烈士是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的,但对英雄烈士我国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具体见自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最主要是以下条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橙籽伢)